2011年证券从业《市场基础知识》讲义:第三章(2)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1-09-21

 第二节 政府债券

  一、政府债券概述

  (一)政府债券的定义

  定义:国家为了筹措资金而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还本付息的债券凭证。广义的公债是指公共部门的债券;而狭义是指政府举借的债

  (二)政府债券性质:具有债券的一般特点;功能上最初是弥补政府财政赤字,后来成为政府筹集资金,扩大公用事业开支的重要手段,具有金融商品和信用工具的职能,成为国家实施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工具

  (三)政府债券特征:安全性高、流通性强、收益稳定、免税待遇

  二、国家债券

  (一)国债的分类

  1、按偿还期限:短期国债、中期国债和长期国债

  短期国债-国库券: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内或一年的国债;政府用于弥补临时收支差额

  我国发行过的国库券有期限超过一年

  中期债券:偿还期限在1-10年,筹集资金的目的是弥补赤字或者投资,但不用于临时周转

  长期债券:期限在10年以上,作为政府投资的资金来源

  曾经发行过无期国债,持有者按期索取利息,无权要求清偿,但政府可以随时注销

  2、按资金用途:赤字、战争、建设、特种国债

  赤字国债:弥补财政赤字;其他方式也可以弥补财政赤字,但发行国债有优势(增加税收、银行增加货币发行量)

  建设债券:用于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

  战争国债:弥补军费开支

  特种债券:用于特种目的的国债

  3、按流通目的:流通国债和非流通国债

  流通国债是能够在流通市场上交易的国债

  流通国债的特征:自由认购、自由转让,通常不记名,转让发生在证券市场上,如交易所或柜台市场,转让价格取决于市场国债的供求

  非流通国债:不允许在流通市场上交易的国债。

  非流通国债的特征:不能自由转让,可以记名,也可以不记名。投资对象为个人或特殊的机构。以个人为目标的国债,吸收的是个人小额储蓄资金,又被称为“储蓄债券”。

  4、按发行本位:实物国债和货币国债

  实物国债:某种商品实物为本位而发行的国债

  发行原因:一是实物交易占主导地位;二是在货币经济为主的年代,由于币值不稳当,为增强国债的吸引力而发行,现已属少见

  实物国债与实物债券的区别:后者是指具有实物票券的债券

  货币国债:以某种货币为本位发行的国债

  货币国债的种类:本币国债和外币国债

  (二)我国发行的国债

  分两阶段:50年代第一段,80年代第二段

  第一阶段发行过两种:

  1950年发行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单位为“分”,而每分应折的金额由中国人民银行每旬公布一次(对象为:城市工商业者、城乡殷实商人和富有的退职人员、其他阶层自愿购买)

  1954-1958年发行的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对象为:社会各阶层人事)

  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停止发行国债。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1981~1994,面向个人发行的国债只有无记名国库券一种,1994年面向个人发行的债种转向多样型(凭证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等)。2000年国家发行的最后一期实物券(1997年3年期债券)全面到期,无记名国债退出舞台。2006年财政部研究推出储蓄债券品种——储蓄国债(电子式)。

  1981年后发行的国债品种:

  1、普通债券(记账式国债、凭证式国债、储蓄式国债(电子式)):

  1981年我国发行了国库券和国家债券,1995年后发行改称无记名国债、凭证式国债、记账式国债

  1980年代以来发行的国库券特点:(1)规模越来越大(2)期限趋于多样化(3)发行方式趋于市场化(4)市场创新日新月异’

  2、其他类型的国债

  国家重点建设债券:1987年,一次,54亿,个人认购10%,单位认购90%,期利率分别为10-5%和6%,期限3年;满足建设需要

  国家建设债券:1988年,一次,筹集资金30-54亿元,期限2年,利率为9.5%,发行对象为城市居民、基金会组织以及金融机构

  财政债券:多次发行,首次发行是1988年,可记名挂失,但不能流通转让

  特种债券:发行3次,1989-1991年,5年期债券,利率分别为15%-15%-9%,采用收款单形式,可记名挂失,但不流通

  1980年代以来发行的国家债券

  保值债券:1989年发行1次,3年期,债券利率为银行3年期存款利率+保值补贴率+1%

  基本建设债券:1988-1989年发行2次,是政府机构债券,利率与报纸债券相同

  基本建设债券:非标准化国债,政府机构债,两次,88-89年,分别80、55亿元,期限5年、3年,利率7.5%,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加1个点同时加保值贴补率

  特别国债:1998年8月18日发2700亿期限30年,年利率7.2%,向四大商业银行定向发行,所筹资金弥补四大国有银行的资本金

  长期建设:1999年开始发行

  三、地方政府债券

  (一)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发行,用于弥补地方财政资金的不足或地方兴建大型项目

  (二)种类:一般债券(为缓解经费不足)和专项债券(为某项大的建设)

  (三)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券

  我国法律规定(1995年《预算法》)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地方政府兴建大型项目发行所采用的是企业债券,以政府作为担保,例如1999年上海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发行5亿元浦东建设债券,用于上海地铁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