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有效期为两年。主办券商需要维持其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应当在资格证书失效前三个月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申请并报送最近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代办股份转让业务开展情况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复核通过后换发资格证书。
主办券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务资格将被终止:
⑴申请业务资格文件存在虚假内容;
⑵依法被停业整顿、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
⑶丧失具备业务资格条件,且在六个月的宽限期后仍不能恢复;
⑷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违反自律规则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⑸中国证券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为保证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正常进行,主办券商应与另一家具备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其为副主办券商。当主办券商被终止业务资格,应在三个月内将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转移至副主办券商,特殊情况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指定的时间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