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我国的股票类型
一、我国的股票类型
(一)按投资主体的性质分类
1.国家股。
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份。
国家股从资金来源上看,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现有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时所拥有的净资产;第二,现阶段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向新组建的股份公司的投资;第三,经授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经济实体性总公司等机构向新组建股份公司的投资。
国家股权可以转让,但转让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法人股。
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
如果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可称为国有法人股。
3.社会公众股。
我国《证券法》规定,社会募集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是,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l0%以上。
4.外资股
(1)境内上市外资股。
这类股票称为B股。B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境内居民个人可以用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以及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从事B股交易,但不允许使用外币现钞。境内居民个人所购B股不得向境外转托管。公司向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及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外币支付。
(2)境外上市外资股
在境外上市时,可以采取境外存股凭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
境外上市外资股主要由H股、N股、S股等构成。H股是指注册地在我国内地、上市地在我国香港的外资股。
红筹股不属于外资股。红筹股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但主要业务在中国内地或大部分股东权益来自中国内地的股票。
(二)按流通受限与否分类
1.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按股份流通受限与否可分为以下类别:
(1)有限售条件股份。①国家持股。②国有法人持股。③其他内资持股。④外资持股。
(2)无限售条件股份。①人币币普通股。②境内上市外资股。③境外上市外资股。④其他。
2.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按股份流通受限与否可以分为以下类别:
(1)未上市流通股份。①发起人股份。②募集法人股份。③内部职工股。④优先股及其他。
(2)已上市流通股份。①境内上市人币币普通股。②境内上市外资股。③境外上市外资股。④其他。
二、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
2005年4月29日启动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动议,原则上应当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提出。
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改革方案,需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公司股票复牌后,市场称这类股票为“G股”。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上述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