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金融债券与公司债券
一。金融债券
(1)金融债券是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始于北洋政府时期,新中国成立之后,金融债券发行始于1982年。
(3)金融债券品种不断增加,主要有以下几种: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商业银行债券,证券公司债券,保险公司次级债务,财务公司债券。
(4)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政策性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金融债券。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5)商业银行债券包括: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券。
(6)商业银行次级债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是指商业银行为补充附属资本发行的,清偿顺序位于股权资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其10年内不可赎回的债券。
二。公司债券
(1)公司债券的类型:①信用公司债券;②不动产抵押公司债券;③保证公司债券;④收益公司债券;⑤可转换公司债券;⑥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⑦可交换债券。
(2)我国企业债券发展大致经历4个阶段:萌芽期;发展期;整顿期;再度发展期。
(3)信用公司债券不以公司任何资产做担保而发行的债券,属于无担保证券范畴。不动产抵押公司债券以公司的不动产作抵押而发行的债券,是一种抵押证券。保证公司债券是公司发行由第三者作为还本付息担保人的债券,是一种担保证券。
(4)收益公司债券有固定的到期日,清偿时债券排列顺序先于股票。其利息只有在公司盈利时才支付。如余额不足支付,未付利息可以累加,待公司收益增加后再补发。所有应付利息付清后,公司才可以对股东分红。
(5)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6)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这种债券的购买者可以按预先规定的条件在公司发行股票时享有优先购买权。
(7)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前者在行使新股认股权之后,债券形态依然存在;二后者在行使转换权之后,债券形态随即消失。
(8)可交换债券,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