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证券从业考试科目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章节讲义(2)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12-11

2012年证券从业考试科目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章节讲义第四章

  第二节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

  一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回报的受益人。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本权利包括对基金收益的享有权,对基金份额的转让权,和在一定程度上对基金经营决策的参与权。在公司型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基金公司的董事会来行使对基金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影响力大一些。在契约型基金中,只能通过召开基金受益人大会对基金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①分享基金财产收益;②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③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④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⑤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⑥查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⑦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⑧其他权利。

  (4)下列事项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5)基金管理人事负责基金发起设立与经营管理的专业性机构。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他的目标函数是使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业务是发起设立基金和管理基金。

  (6)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的条件有:具有合法的章程;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且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7)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

  (8)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则被依法宣告破产及其他情形。

  (9)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与管理(最核心的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和投资咨询服务,此外,还有企业年金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业务。

  (10)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可以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委托出示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也可以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本条件: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00亿元;经营两年以上,近1年内没有违法。

  (11)证券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操作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应该是完全独立于基金管理机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实收资本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行业信誉的金融机构。

  (12)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等。

  (13)持有人和管理人之间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的关系,也是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

  (14)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是相互制衡的关系。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的经营。

  (15)持有人和托管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和受托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