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股票与优先股票
一、普通股票
要点二十二
(一)普通股票股东的权利
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
股东基于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东权,这是 一种综合权利,其中首要的是可以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
股东大会一般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当出现董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召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等情形时,也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
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殷东会议。
对于规定的上计公司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分为五类: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配股;重大资产重红;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涨价达到或超过20%的。
2.公司资产收盖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这个权利表现在:(1)普通股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俐分配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2)普通股股东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要点二十三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支付普通股票的红利之前,应按如下顺序分配: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
要点二十四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财产在未按照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3.其他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还有以下主要权利:
(1)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查阅权、建议权和质询权);
(2)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依法转让权);(3)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购新股(优先认股权)。
优先认股权是指当股份公司为增加公司资本而决定增加发行新的股票时,原普通股股东享有的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认购一定数量新发行股票的权利。赋予股东这种权利有两个主要目的:一是能保证普通股股东在股份公司中保持原有的持股比例;二是能保护原普通股股东的利益和持股价值。
享有优先认股权的股东可以有三种选择:一是行使此权利来认购新发行的普通股票;二是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从中获得一定的报酬;三是不行使此权利而听任其过期失效。普通股票股东是否具有优先认股权,取决于认购时间与股权登记日的关系。
(二)普通股票股东的义务
我国《公司法》观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