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发行,用于弥补地方财政资金的不足或地方兴建大型项目
(二)种类:一般债券(为缓解经费不足)和专项债券 (为某项大的建设)
(三)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券
我国法律规定(1995年《预算法》)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地方政府兴建大型项目发行所采用的是企业债券,例如 1999 年上海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发行 5 亿元浦东建设债券,用于上海地铁建设。
第三节 金融债券与公司债券
一、金融债券
(一)金融债券定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用于特定用途、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我国的金融债券
始于北洋政府时期--新中国1982年开始发金融债券--1985年工行、农行发行金融债券--1988年非银行金融机构--1993年中国投资银行首次海外发行金融债券--1994年政策性银行成立95年以后集中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开发新品种--97、98年,特种金融债券。
近年来我国金融债券品种主要有:
1.中央银行票据2.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3.商业银行债券4.证券公司债券
5.保险公司次级债券6.财务公司债券
二、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的定义:公司以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公司债券种类:
信用公司债券(无担保证券) 不动产抵押公司债(房屋、土地)
保证公司债(第三方作为担保) 收益公司债 可转公司债 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
信用公司债 :不以资产而是以信誉作为抵押的债券。也称无担保债券
不动产抵押公司债:以不动产的契约为抵押而发行的债券。用于抵押的不动产价值很大时,可以用作多次抵押,从而产生抵押顺序;
保证公司债:由第三者对发行的债券提供还本付息担保。一般由政府、金融机构或信誉良好的企业,也常见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收益公司债:公司债券的利息只有在公司盈利时才支付;若利息不能足额支付,未付利息可以累加;公司只有在利息付清后,公司股东才能分红
可转换公司债: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通过)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转换成为股份的公司债券。需要约定的条件是规定转换期限和转换价格。发行可转换公司债有利于债券人分享公司未来的增长利益。
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发行的债券附新发行股票的优先认购权。附加条件未购买价格、认购比例以及认购期限(认股权与债券之间:可分离vs非分离)
三、我国的企业债券
(一)萌芽期
1984-1986企业债券萌芽期
(二)发展期
1987-1992年起业债券发行第一个高潮
1987 年我国出台《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范企业债券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