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5-10-05

   一、普通股票股东的权利

  普通股票是标准的股票,通过发行普通股票所筹集的资金,成为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

  股东大会一般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当出现董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召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等情形时,也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保证普通股票股东享有出席会议的平等权利。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普通股票股东拥有公司盈余和剩余资产分配权,这一权利直接体现了其在经济利益上的要求。这一要求又可以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普通股票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二是普通股票股东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3.其他权利

  除了上述两种基本权利外,普通股票股东还可以享有由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还有以下主要权利:第一,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第二,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转让。

  二、普通股票股东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违反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四】优先股票

  一、优先股票的定义

  优先股票与普通股票相对应,是指股东享有某些优先权利(如优先分配公司盈利和剩余资产权)的股票。优先股票的内涵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认识:一方面,优先股票作为一种股权证书,代表着对公司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优先股票也兼有债券的若干特点,它在发行时事先确定固定的股息率,像债券的利息率事先固定一样。

  二、优先股票的特征

  1.股息率固定

  普通股票的红利是不固定的,它取决于股份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而优先股票在发行时就约定了固定的股息率,无论公司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如何变化,该股息率不变。

  2.股息分派优先

  在股份公司盈利分配顺序上,优先股票排在普通股票之前。各国公司法对此一般都规定:公司盈利首先应支付债权人的本金和利息,缴纳税金;其次是支付优先股股息;最后才分配普通股红利。因此,从风险角度看,优先股票的风险小于普通股票。

  3.剩余资产分配优先

  当股份公司因解散或破产进行清算时,在对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上,优先股票股东排在债权人之后、普通股票股东之前。也就是说,优先股票股东可优先于普通股票股东分配公司的剩余资产,但一般是按优先股票的面值清偿。

  4.一般无表决权

  优先股票股东权利是受限制的,最主要的是表决权限制。普通股票股东参与股份公司的经营决策主要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而优先股票股东在一般情况下没有投票表决权,不享有公司的决策参与权。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讨论涉及优先股票股东权益的议案时,他们才能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股票的种类

  1.累积优先股票和非累积优先股票

  累积优先股票是指历年股息累积发放的优先股票。股份公司发行累积优先股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优先股票股东的收益不因公司盈利状况的波动而减少。由于规定未发放的股息可以累积起来,待以后年度一起支付,这就有利于保护优先股票投资者的利益。非累积优先股票是指股息当年结清、不能累积发放的优先股票。非累积优先股票的特点是股息分派以每个营业年度为界,当年结清。如果本年度公司的盈利不足以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对其所欠部分,公司将不予累积计算,优先股票股东也不得要求公司在以后的营业年度中予以补发。

  2.参与优先股票和非参与优先股票

  参与优先股票是指优先股票股东除了按规定分得本期固定股息外,还有权与普通股票股东一起参与本期剩余盈利分配的优先股票。非参与优先股票是指除了按规定分得本期固定股息外,无权再参与对本期剩余盈利分配的优先股票。非参与优先股票是一般意义上的优先股票,其优先权不是体现在股息多少上,而是在分配顺序上。

  3.可转换优先股票和不可转换优先股票

  可转换优先股票是指发行后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持有者将它转换成其他种类股票的优先股票。在大多数情况下,股份公司的转换股票是由优先股票转换成普通股票,或者由某种优先股票转换成另一种优先股票。

  不可转换优先股票是指发行后不允许其持有者将它转换成其他种类股票的优先股票。不可转换优先股票与可转换优先股票不同,它没有给投资者提供改变股票种类的机会。

  4.可赎回优先股票和不可赎回优先股票

  可赎回优先股票是指在发行后一定时期,可按特定的赎买价格由发行公司收回的优先股票。

  不可赎回优先股票是指发行后根据规定不能赎回的优先股票。

  这种股票一经投资者认购,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由股份公司赎回。

  5.股息率可调整优先股票和股息率固定优先股票股息率可调整优先股票是指股票发行后,股息率可以根据情况按规定进行调整的优先股票。

  股息率固定优先股票是指发行后股息率不再变动的优先股票。

  【考点五】我国的股票类型

  一、按投资主体的性质分类

  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国外一般将股票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在我国,按投资主体的不同性质,将股票划分为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和外资股等不同类型。

  二、按流通受限与否分类

  (1)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按股份流通受限与否可分为以 下类别:

  ①有限售条件股份。有限售条件股份是指股份持有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按承诺有转让限制的股份,包括因股权分置改革暂时锁定的股份,内部职工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等。

  ②无限售条件股份。无限售条件股份是指流通转让不受限制的股份。

  (2)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按股份流通受限与否可分为以下类别:

  ①未上市流通股份。未上市流通股份是指尚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

  ②已上市流通股份。已上市流通股份是指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