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证券经纪业务第二节、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一)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

证券经纪商与投资者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同时为投资者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经过这两个环节才能建立经纪关系。

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事项:
1.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承诺;
2.证券经纪商已向投资者揭示证券买卖的各类风险;
3.投资者表明证券经纪商已向其揭示证券买卖的风险;
4.证券经纪商代理业务的范围和权限;
5.指定交易或转托管有关事项;
6.投资者开户所需证件及其有效性的确认方式和程序;
7.委托、交收的方式、内容和要求;
8.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及证券管理的有关事项;
9.交易手续费、印花税及其他收费说明;
10.证券经纪商对投资者委托事项的保密责任;
11.投资者应履行的交收责任;
12.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13.争议的解决办法。
如果采用网上委托的方式,证券经纪商与投资者还要签订网上委托协议书

(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目的是投资者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在接受开户时,证券经纪商应对委托人的情况加以了解。

办理委托手续包括投资者填写委托单和证券经纪商受理委托。双方的经纪关系表现为,客户是授权人、委托人,证券经纪商是代理人、受托人。

(三)委托人、经纪商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的权利包括:
1.投资者有选择经纪商的权利;
2.投资者有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
3.投资者有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包括:
1.如实填写开户书和委托单,并接受证券经纪商的审查;
2.了解交易风险、明确买卖方式;
3.足额缴存交易结算资金;
4.采用正确的委托手段;
5.接受交易结果;
6.履行交割清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