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登记及其申请
股份公司在新股公开发行前应做好登记申请工作,向股权登记机构提供一系列文件。股权登记机构以发行公司提供的这一系列文件作为股权登记的依据。
股权登记机构应与发行公司签订长期的股份登记服务合同,以明确双方长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新股发行的股权登记
考生知道我国新股发行曾经采用的各种方式即可,重点是掌握目前常用的几种方式。
1.我国曾经采用股票认购证,与储蓄存款挂钩,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三种网下发行方式。
2.采用网上定价或网上竞价发行方式的股权登记,投资者申购后,主承销商根据股票发行公告的有关规定确定认购股数,然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发行结束后根据成交纪录或配售结果自动完成新股的股权登记。
3.采用市值配售发行方式,认购者可根据本人证券账户中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市值总和(按申购前一日收盘价计算),按买人股票的委托手续办理申购。申购结束后,认购者应到证券营业部确认申购配号。待主承销商根据股票发行公告的有关规定确定认购股数后,认购者应于规定的缴款日前存人足够的申购资金,并办理申购缴款、交割手续。配售结束后的股权登记与网上定价或网上竞价的发行方式相同。
4.采取法人配售发行方式,认购企业应按规定向主承销商提交认购确认书及有关资料,并将认购资金划人主承销商指定账户。主承销商根据股票发行公告的有关规定确认认购股数,将股权登记资料输人电脑,打印配售认购缴款清册一式三份,并连同电脑软盘一并送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收到股权登记数据资料后的处理程序与上述网下发行方式的处理程序相同。
(三)上市流通后的股权登记
1.送配股的股权登记。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按照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上市公司送配股公告的要求,在股权登记日办理送配股的股权登记业务。
对无偿送股的股权登记是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年度股利分配方案中送股比例按照股东数据库中股东的持股数,主动为其增加股数,从而自动完成送股的股权登记手续。对有偿配股的股权登记则是在配股登记日闭市后向券商传送投资者配股明细数据库,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公告的配股期限内委托其指定交易所属证券营业部在交易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交易系统卖出配股权。认购缴款结束后,由登记结算机构主动为认购缴款的股东在相应的股票账户中增加相应的股数。未被认购并且承销商未予包销的股份,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即时在可配股份总数中予以扣除,不予登记。送配股的股权登记的记录都在股票账户的过户记录中逐笔反映。
深圳证券交易所配股权证的登记规则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有较大差异。对已托管进入清算系统的股份的配股权证直接记人股东的证券账户名下。未托管的实物股票派生的权证由承销商认购。已托管但未进入清算系统的股份,配股权证由股权登记机构直接记人股东的证券账户下。
2.转配股的股权登记。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公司中有一部分非流通股(主要是国家股和法人股)可按规定的配股价格和转配比例转配给个人,其股权登记方法和程序与送配股相同。应注意的是,这部分非流通股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流通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