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存管的概念。
证券存管是财产保管制度的一种形式,是指作为法定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代理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向其提供记名证券的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等股权登记变更、分红派息以及股票账户查询挂失等各项服务,使股东权益和股权变更得以最终确定的一项制度。
证券存管的原则是:
1.对股票、基金、无纸化国债等记名证券实行中央存管的原则;
2.按每一股东开设的证券账户以电脑记账的形式记载存管证券数量及变更情况;
3.对存管后的证券,实行非流动性制度,对股权、债权变更引起的证券转移,不签发实物证券,而是通过账面予以划转。
(二)我国目前的证券存管制度
1.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存管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存管制度包括:
(1)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统一托管,即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统一存管投资者的证券资产和相关资料,办理有关证券存管业务;
(2)证券公司法人集中托管,即证券公司以法人为单位设立证券托管库,集中托管所辖营业部所属客户的证券资产及相关资料,办理有关查询挂失等业务;
(3)投资者指定交易,即投资者必须在某一证券营业部办理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后方可进行证券买卖或查询,投资者转移证券营业部时,须在原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撤销指定交易后,到转入证券营业部办理指定交易手续即可。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交易制度是:
(1)指定交易是指投资者与某一证券营业部签订协议后,指定该机构为自己买卖证券的唯一交易点。从1998年4月1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
(2)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的登记手续和确认手续为:首先,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出申请,经证券公司同意后,双方签署“指定交易协议书”;其次,证券公司按协议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申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令;再次,交易所电脑主机接受申报,当日收市后发出指定交易确认回报并附确认编号,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自下一个营业日即可生效。
(3)已选择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有权根据需要将自己指定交易所属证券营业部予以变更。证券营业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除非投资者有未履行交易交收责任等违约情况。
2.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存管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存管制度包括:
(1)中央登记公司统一托管,即深圳证券结算有限公司统一存管投资者的证券资产和相关资料,办理相关证券存管业务;
(2)证券营业部分别托管,即以证券营业部为托管证券公司设立证券托管库,负责托管所属客户的证券资产及相关资料,办理有关查询挂失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