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清算业务,是指在每一营业日中每个证券公司成交的证券数量与价款分别予以轧抵,对证券和资金的应收或应付净额进行计算的处理过程。
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当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应根据证券清算的结果,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约。买方需交付一定款项获得所购证券,卖方需交付一定证券获得相应价款。在这一钱货两清的过程中,证券的收付称为交割,资金的收付称为交收。
证券清算和交割、交收统称为证券结算。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体负责证券账户的设立、结算账户的设立、证券的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的设立、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等等。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2.具有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
3.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风险管理要求是:
1.对于重要原始凭证,保存期不少于20年;
2.同时需设立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3.结算风险基金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收入、收益中提取,并由证券公司按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