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价方式
1. 以年收益率作为回购交易的报价方式是国外证券市场通行的做法。
2.我国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的债券回购交易在刚开始时并不是以年收益率进行报价,而是直接就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回购价进行竞价。这种报价方式的一个缺陷是不能直接反映回购的收益与成本,而事实上,回购交易中双方关心的就是回购的收益率本身。
3.从1994年9月12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债券回购交易中率先改用以年收益率作为债券回购交易的报价方式,其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也于1995年8月1日起在债券回购交易中改用以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年收益率报价的含义指:
1.收益率在证券回购交易中对于以券融资方而言,代表其固定的融资成本;
2.收益率对于以资融券方而言,是其固定的收益。
(二)报价规定
1.债券回购交易双方在报价时,直接输入资金年收益率的数值,可省略百分
2.最小报价变动单位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有所不同。据1994年9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国债回购业务的通知》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回购交易最小报价变动为0.005或其整数倍。据1995年7月2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债券回购报价方法的通知》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小报价变动为0.01或其整数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