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常识:二级市场投资者新股配售的基本规则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为了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自2000年2月22日起开始实行在新股发行中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办法。
二级市场投资者新股配售的基本规则为:
 (一)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是指在新股发行时,将一定比例的新股由上网定价发行改为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投资者根据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购限量,自愿申购新股。
 (二)投资者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是按招股说明书概要刊登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的上市流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和可转换债券市值的总和(不含其它品种的流通证券及未挂牌的可流通证券),其中包含已流通但被冻结的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三)投资者每持有上市流通证券市值10000元限申购新股1000股,申购新股的数量应为10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持有上市流通证券市值不足 10000元的部分,不赋予申购权;每一股票帐户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发行公司公开发行总量的千分之一;每一股票帐户只能申购一次,重复的申购视为无效申购。投资者申购新股时,无需预先缴纳申购款,但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四)证券交易所负责确认投资者的有效申购,并对超额申购、重复申购等无效申购予以剔除。
 (五)有效申购量确认后,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1、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按投资者的实际申购量配售;
  2、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按投资者实际申购量配售后,余额按照承销协议由承销商包销;
  3、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证券交易所按1000股有效申购量配一个号的规则,对有效申购量连续配号。主承销商组织摇号抽签,投资者每中签一个号配售新股1000股。
 (六)中签的投资者认购新股应缴纳的股款,由证券营业部直接从其资金帐户中扣缴。因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不能认购的新股,视同放弃认购,由主承销商包销,证券营业部或其它投资者不得代为认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