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指导:自营资格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务下列条件:
(1)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
(2) 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3)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4)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业管理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