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这些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签署“全国银行问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由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2000年7月28日颁布)。除签订回购主协议外,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应逐笔订立回购成交合同。回购成交合同与债券回购主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
上述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且只能委托开展现券买卖和逆回购业务。结算代理人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代理其他参与者办理债券交易和结算的金融机构。目前,具有结算代理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和部分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