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回购方的权利。按合同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人资金款项;收取回购期间所出质债券的发行人支付的债券利息;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赎回同品种债券。
(2)正回购方的义务。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到期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
2.逆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1)逆回购方的权利。按合同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权;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获得到期资金清算款项。
(2)逆回购方的义务。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及相关的确认指令;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首次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返还用于质押的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