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债券回购业务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可暂停或取消其债券交易业务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1.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
2.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
3.制造并提供虚假资料和交易信息;
4.操纵债券交易价格,或制造债券虚假价格;
5.不遵守有关规则或协议并造成严重后果;
6.违规操作对交易系统和债券簿记系统造成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