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证券自营业务
第三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
一、禁止内幕交易
(一)内幕交易
所谓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1、常见的内幕交易包括以下行为:
⑴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⑵内幕人员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⑶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⑵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⑶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⑷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⑹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二)内幕信息
所谓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1、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其他
二、禁止操纵市场
所谓操纵市场,是指机构或个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制造证券交易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以达到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的行为。
具体操纵行为包括:
⑴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⑵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⑶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⑷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三、其他禁止的行为
⑴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自营业务;
⑵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
⑶违反规定购买本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本证券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
⑷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⑸将自营账户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⑹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