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证券自营业务
第四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一、监管措施
(一)专设账户、单独管理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二)证券公司自营情况的报告
证券公司应每月、每半年、每年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自营业务情况统计表。
(三)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存20年。
(四)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五)禁止内幕交易的主要措施
1、加强自律管理
⑴在思想上提高认识,自觉地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自营买卖,维护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⑵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人员与自营业务决策的人员分离;
⑶严格保密纪律【不泄露、不利用、不打听】;
⑷加强员工内部管理
2、加强监管
二、法律责任
(一)《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3】
(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证券公司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或者投资比例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不足10万的,处以10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撤销其相关业务许可。直接负责的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2、未按照规定将证券自营账户报证交所备案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不足3万的,处以3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警告, 3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三)《证券法》的有关规定【4】
(四)《刑法》的有关规定【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