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资产管理业务
第一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种类及业务资格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及种类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试行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
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有三种: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特点:
⑴单一性“一对一”;
⑵定向性【具体投资方向在合同中约定】;
⑶必须在单一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中经营运作
(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基金、上市企业债、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权益类证券及股票型基金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20%】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特点:(新增内容,注意多项选择题)
⑴集合性“一对多”;
⑵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之分;
⑶客户资产必须进行托管;
⑷通过专门账户投资运作;
⑸较严格的信息披露
(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特点:
⑴综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可以是“一对一”,也可以是“一对多”;
⑵特定性,即要设定特定的投资目标;
⑶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
二、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1、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符合条件:【6】
⑵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
⑶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⑸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2、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材料【9】
3、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⑴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⑵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⑶最近一年不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客户资产的情形;
⑷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