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融资融券业务
第一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及资格管理
1.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2.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证监会认可,且已对实施进度作出明确安排。
(6)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已设定标识并集中监控。
(7)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
3.2010年1月22日,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首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应当满足的条件作了规定。(新增)
(1)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50亿元以上。
(2)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级为A类。
(3)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
(4)已开发完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系统,并通过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全网测试。
(5)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6)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建立了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未出现客户资产被挪用等侵害客户权益的情形,未因公司原因出现群体性事件、恶性个案或导致客户频繁上访、群访,以及频繁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或发生信息安全重大事故。
(7)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