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
1.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
(1)客户信用风险。
(2)市场风险。
(3)业务规模及集中度风险。
(4)业务管理风险。
(5)信息技术风险。
2.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当该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3.对市场风险可能给证券公司造成的损失,证券公司一般根据市场波动情况及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采取如下措施进行控制:
(1)调整担保品范围及品种。
(2)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3)调整保证金比例。
(4)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4.业务集中度严格控制在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范围内:
(1)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2)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3)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只股票总市值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