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效率,促进固定收益证券市场的发展,上海证券 交易所在2007年开发了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固定收益平台"),并制定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自2007年7月25日起开始试行。
固定收益平台主要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包括交易商之间的交易和交易商与客户之间 的交易两种。交易商之间的交易是指交易商之间按照规定,通过报价或询价方式买卖在固定收 益平台挂牌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则指具有经纪业务的交易商可与其 客户协议交易在固定收益平台挂牌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
(一)交易商
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商有两种:一种称交易商,指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核 准,取得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参与资格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 司及其他机构。另一种称一级交易商,指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在固定收益平台交易中持 续提供双边报价及对询价提供成交报价(以下简称"做市")的交易商。显然,对一级交易商的要 求会更高,必须具备做市能力。
根据规定,一级交易商对固定收益证券做市时,应选定做市品种,至少应对在固定收益平 台上挂牌交易的各关键期限国债中的一只基准国债进行做市。一级交易商在固定收益平台交易 期间,应当对选定做市的特定固定收益证券进行连续双边报价,每交易日双边报价中断时间累 计不得超过60分钟。一级交易商对做市品种的双边报价,应当是确定报价,且双边报价对应收 益率价差小于10个基点,单笔报价数量不得低于5 000手(1手为1 000元面值)。
(二)固定收益证券交易
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时间为9:30~11:30、13:00—14:00。交易商参加固定收益平台交 易前,应通过固定收益平台注册可用于交易的证券账户。交易商为证券公司的,其注册的证券 账户应为上海市场A股自营证券账户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账户。交易商在固定收益平台申报 卖出固定收益证券的数量,不得超过其证券账户内可交易余额。一级交易商履行做市义务的, 可在交易所规定的额度内申报卖出固定收益证券。交易商当日买入的固定收益证券,当日可以 卖出。当日被待交收处理的固定收益证券,下一交易日可以卖出。
在固定收益平台进行的固定收益证券现券交易实行净价申报,申报价格变动单位为0.001元 ,申报数量单位为手(1手为1 000元面值)。交易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涨跌 幅价格计算公式为:
涨跌幅价格=前一交易日参考价格×(1±10%)
其中,前一交易日参考价格为该日全部交易的加权平均价,该日无成交的为上一交易日的 加权平均价,依次类推。
固定收益平台交易采用报价交易和询价交易两种方式。报价交易中,交易商可以匿名或实 名方式申报;询价交易中,交易商须以实名方式申报。
报价交易中,交易商的每笔买卖报价应标明采用确定报价或待定报价,固定收益平台对确 定报价和待定报价按照价格高低顺序进行排列。买卖报价为确定报价的,其他交易商接受报价 后,经固定收益平台验证通过后成交。买卖报价为待定报价的,其他交易商接受报价后,原报 价的交易商于20分钟内确认的,经固定收益平台验证通过后成交;20分钟内未确认的,原报价自 动取消。报价交易中,交易商的每笔买卖报价数量为5 000手或其整数倍,报价按每5 000手逐 一进行成交。
询价交易中,询价方每次可以向5家被询价方询价,被询价方接受询价时提出的报价采用确 定报价。询价方对被询价方提出的报价,于询价发出后20分钟内予以接受的,固定收益平台即 确认成交;20分钟内未接受的,询价、报价自动取消。在询价方接受前,被询价方可撤销其报价 。
固定收益平台对外公开发布确定报价信息和成交行情。交易商采用匿名报价的,固定收益 平台只对外揭示其报价价格和数量信息,不披露报价方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