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行准备
(一)承销准备
承销商实施证券承销前,应当向证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承销证券,应采用包销或代销方式。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上市公司配股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
股票发行失败后,应按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承销商在承销过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
(二)询价
(三)公开推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在发行前通过因特网以网上直播(至少包括图像直播和文字直播)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公司推介。关于网上直播推介活动的公告应与招股说明书摘要同日同报刊登,并在拟上市证交所指定网站同天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主承销商的项目负责人应出席公司推介活动。推介活动不少于4小时。
(四)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文件的披露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二、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是指发行人在股票发行申请和实际发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该费用可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销费用
承销费用一般根据股票发行规模确定。目前收取承销费用的标准是:包销商收取的包销佣金为包销股票总金额的1.5%~3%;代销佣金为实际售出股票总金额的0.5%~1.5%。
(二)发行人支付给中介机构的费用
发行人支付给中介机构的费用包括申报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用、承销费用、保荐费用以及上网发行费用等。为本次发行而进行的财务咨询费用应由主承销商承担,在发行费用中不应包括“财务顾问费”;同时,发行费用中不应包括“其他费用”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