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票上市的条件
股票上市是指经核准同意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根据《证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第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
第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第四,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第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股票的上市保荐
根据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所实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保荐制度。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发行的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以及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的,应当由保荐人保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保荐人应当在签订保荐协议时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并作为保荐人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保荐代表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
保荐人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10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相关保荐代表人和保荐工作其他参与人员不得利用从事保荐工作期间获得的发行人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股票上市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后,发行人方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上市。
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交易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交易所在收到发行人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后7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并通知发行人。出现特殊情况时,证券交易所可以暂缓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证券交易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上市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入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入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述承诺。
发行人应当于其股票上市前5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或网站上披露下列文件和事项:(1)上市公告书; (2)公司章程; (3)上市保荐书;(4)法律意见书;(5)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发行人在股票首次上市前应与证券交易所签订股票上市协议。
四、剩余证券的处理
证券经营机构采用包销方式,难免会有承销团不能全部售出证券的情况,这时,全体承销商不得不在承销期结束时自行购入售后剩余的证券。通常情况下,承销商可以在证券上市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逐步卖出自行购入的剩余证券。证券交易所推出大宗交易制度后,承销商可以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卖出剩余证券,拥有了一个快速、大量处理剩余证券的新途径。
五、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保荐
中小企业板块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中设立的一个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的板块,集中安排符合主板发行上市条件的企业中规模较小的企业上市。
中小企业板是现有主板市场的一个板块,其适用的基本制度规范与现有市场完全相同,适用的发行上市标准也与现有主板市场完全相同,必须满足信息披露、发行上市辅导、财务指标、盈利能力、股本规模、公众持股比例等各方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