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股东人数要求
如发行人具备24个月活跃业务记录,至少有100名股东。如发行人具备12个月活跃业务记录,至少有300名股东,其中持股量最高的5名及25名股东合计的持股量分别不得超过公众持有的股本证券的35%及50%。
附注
联交所印发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来监管证券上市的各项要求,而申请上市公司必须遵守有关规则才获准上市,另外上市公司都有责任持续地遵守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列出了申请主板上市公司必须遵从的某些基本规则,其主要要求与国内主板比较如下:
要求指标 香港联交所主板 香港联交所创业板 国内主板
上市的合适性 无论发行股票之公司或其业务都必须在联交所的认同下认为适合上市。
营业记录 须有3年活跃的业务记录 须有24个月的活跃业务记录,若符合有关要求可减至12个月。 具备3年业务记录
管理层 在3年活跃的业务记录期间由基本相同的管理层管理。 除非在联交所接纳的特殊情况下,否则申请人必须于活跃业务记录期间有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无相关要求
主线业务 并无有关具体规定 需主力经营一项业务,而非两项或多项不相干的业务,但容许经营涉及主线业务的周边业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盈利要求 过往3年合计5000万港元,其中最近一年2000万港元,再之前2年合计3000万港元 并无具体要求,即使企业仍然亏损亦可 连续3年盈利
业务目标声明 鼓励公司作出盈利预测, 不一定要作出盈利预测。要提供业务目标说明,载明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于上市当年及随后两年内实现该目标 鼓励公司作出盈利预测,
净资产 1600万港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