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发行与上市的条件 (考试重点)
(一)运作历史要求
新申请人必须证明在其呈交上市申请的日期之前,在大致相同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下,具备至少24个月的活跃业务记录。若新申请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此规定可减至12个月:
1.会计师报告显示过去12个月营业额不少于5亿港元。
2.上一个财政年度会计师报告内的资产负债表显示上一个财政期间的资产总值不少于5亿港元。
3.上市时预计市值不少于5亿港元。
但须注意的是,在创业板不设立盈利要求。
(二)市值要求
新申请人预期上市时的市值须至少为:如新申请人具备24个月活跃业务记录,则实际上不得少于4 600万港元;如新申请人具备12个月活跃业务记录,则不得少于5亿港元。
(三)公众持股市值与持股量要求
1.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如新申请人具备24个月活跃业务记录,则不得少于3 000万港元;如新申请人具备12个月活跃业务记录,则不得少于1.5亿港元。
2.若新申请人上市时市值不超过40亿港元,则无论在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最低限度要达3000万港元)。若新申请人上市时市值超过40亿港元,则公众持股量必须为下述两个百分比中的较高者:由公众持有的证券达到市值10亿港元(在上市时决定)所需的百分比或发行人已发行股本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