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证券交易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5-11-01

   开户有两个方面,即开立证券账户和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用来记载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数量和相应的变动情况,资金账户则用来记载和反映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货币收付和结存数额。

  二、委托

  投资者需要通过证券经纪商(证券经纪商职能一般由证券公司行使)的代理才能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向经纪商下达买进或卖出证券的指令,称为委托。

  证券经纪商接到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后,首先要对投资者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经纪商要将投资者委托指令的内容传送到证券交易所进行撮合。这一过程称为委托的执行,也称为申报或报盘。

  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中接受报价的方式主要有口头报价、书面报价和电脑报价三种。

  三、成交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接受申报后,要根据订单的成交规则进行撮合配对。符合成交条件的予以成交,不符合成交条件的继续等待成交,超过了委托时效的订单失效。

  四、结算

  证券交易成交后,首先需要对买方在资金方面的应付额和在证券方面的应收种类和数量进行计算,同时也要对卖方在资金方面的应收额和在证券方面的应付种类和数量进行计算。这一过程属于清算,包括资金清算和证券清算。清算结束后,需要完成证券由卖方向买方转移和对应的资金由买方向卖方转移。这一过程属于交收。清算和交收是证券结算的两个方面。

  【考点二】证券账户管理

  一、证券账户的含义

  证券账户是指中国结算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

  二、证券账户的种类

  目前,我国证券账户的种类有两种划分依据:一是按照交易场所划分,二是按照账户用途划分。按交易场所划分,证券账户可以划分为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分别用于记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以及中国结算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按用途划分,证券账户可以划分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和其他账户等。

  三、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

  开立证券账户应坚持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原则。

  1.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只有国家法律允许进行证券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才能开立证券账户。

  2.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时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有虚假隐匿。

  四、证券账户开立流程和规定

  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特殊法人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直接受理。这类特殊法人机构投资者需要前往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现场办理开户手续。

  自然人及一般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可以通过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委托的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

  投资者通过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的流程是:开户代理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请,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实时向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上传开户申请;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收到后进行审核,对于合规的申请予以配号,并实时将审核结果返回各开户代理机构;开户代理机构对已配号的申请,使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统一制作的证券账户纸卡,打印证券账户卡交申请人。

  【考点三】证券托管与存管

  一、证券托管、存管的概念

  证券托管是指投资者将持有的证券委托给证券公司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证券存管是指证券公司将投资者交给其保管的证券以及自身持有的证券统一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

  二、我国目前的证券托管制度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其托管制度是和指定交易制度联系在一起的,指定交易制度于1998年4月1日起推行。所谓指定交易,是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某一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交易的唯一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交易单元参与交易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可概括为:自动托管,随处通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

  【考点四】委托买卖

  一、委托形式

  客户在办理委托买卖证券时,需要向证券经纪商下达委托指令。委托有不同的形式,可以分为柜台委托和非柜台委托两大类。

  1.柜台委托

  柜台委托是指委托人亲自或由其代理人到证券营业部交易柜台,根据委托程序和必需的证件采用书面方式表达委托意向,由本人填写委托单并签章的形式。

  2.非柜台委托

  非柜台委托主要有人工电话委托或传真委托、自助和电话自动委托、网上委托等形式。

  二、委托内容委托指令的基本内容有:

  (1)证券账号。

  (2)日期。

  (3)品种。

  (4)买卖方向。

  (5)数量。

  (6)价格。

  (7)时间。

  (8)有效期。

  (9)签名。

  (10)其他内容。

  三、委托受理

  证券经纪商在收到客户委托后,应对委托人身份、委托内容、委托卖出的实际证券数量及委托买入的实际资金余额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才能接受委托。

  四、委托执行

  证券经纪商接受客户买卖证券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买卖成交后,应当按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

  五、委托撤销

  1.撤单的条件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客户有权变更和撤销委托。证券营业部申报竞价成交后,买卖即告成立,成交部分不得撤销。

  2.撤单的程序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客户变更和撤销委托,在采用证券经纪商场内交易员进行申报的情况下,证券经纪商营业部业务员须即刻通知场内交易员,经场内交易员操作确认后,立即将执行结果告知客户。在采用客户或证券经纪商营业部业务员直接申报的情况下,客户或证券经纪商营业部业务员可直接将撤单信息通过电脑终端输人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撤单。对客户撤销的委托,证券经纪商须及时将冻结的资金或证券解冻。

  【考点五】竞价与成交

  一、竞价原则

  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竞价成交。

  二、竞价方式

  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采用两种竞价方式:集合竞价方式和连续竞价方式。

  所谓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三、竞价结果

  竞价的结果有三种可能:全部成交、部分成交、不成交。

  1.全部成交

  委托买卖全部成交,证券经纪商应及时通知客户按规定的时间办理交收手续。

  2.部分成交

  客户的委托如果未能全部成交,证券经纪商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直到有效期结束。

  3.不成交

  客户的委托如果未能成交,证券经纪商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等待机会成交,直到有效期结束。对客户失效的委托,证券经纪商须及时将冻结的资金或证券解冻。

  四、交易费用

  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时,需支付多项费用和税收,如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

  1.佣金

  佣金是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后按成交金额一定比例支付的费用,是证券经纪商为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费用。

  证券经纪商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A股、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2.过户费

  过户费是委托买卖的股票、基会成交后,买卖双方为变更证券登记所支付的费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过户费的收取上略有不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的过户费为成交面额的0.75‰,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过户费包含在交易经手费中,不向投资者单独收取。

  对于B股,虽然没有过户费,但中国结算公司要收取结算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结算费是成交金额的0.5‰;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称为结算登记费,是成交金额的0.5‰,但最高不超过500港元。

  基金交易目前不收过户费。

  3.印花税

  印花税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在A股和B股成交后对买卖双方投资者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征收的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