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交易是指单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我国现行有关交易制度规定,如果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一定数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按照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二、回转交易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卖出。根据我国现行有关交易制度规定,债券竞价交易和权证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日的任何营业时间内反向卖出已买入但未完成交收的债券和权证;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也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三、股票交易的特别处理
股票交易特别处理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和其他特别处理。
1.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
该制度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其处理措施包括:第一,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第二,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2.其他特别处理
其他特别处理的处理措施包括:第一,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第二,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考点二】特殊交易事项
一、开盘价与收盘价
按照一般的意义,开盘价和收盘价分别是交易日证券的首、尾买卖价格。而在证券交易场所,往往还要通过制度予以规范。
根据我国现行的交易规则,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按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未成交的买卖申报仍然有效,并按原申报顺序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在收盘价的确定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也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二、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挂牌是指证券被列入证券牌价表,并允许进行交易。摘牌是指将证券从证券牌价表中剔除,不允许再进行交易。停牌是指证券仍然位于证券牌价表中,但停止进行交易。复牌是指处于停牌中的证券恢复进行交易。
在我国,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证券交易所要终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对相关证券实施停牌。证券交易所还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停牌及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此外,证券交易所也可以按规定针对出现的特定的证券交易情形,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措施。
三、除权与除息
当上市公司实施送股、配股或派息时,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每股净资产)就可能减少,因此需要在发生该事实之后从股票市场价格中剔除这部分因素。因送股或配股而形成的剔除行为称为除权,因派息而引起的剔除行为称为除息。
我国证券交易所是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的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除权(息)日的证券买卖,除了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以外,以除权(息)参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除权(息)参考价的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一现金红利)+配股价格x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 p="">
四、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
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是指导致或可能导致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全部或者部分不能正常进行的情形。
交易异常情况出现后,证券交易所将及时向市场公告,并可视情况需要单独或者同时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
【考点三】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固定收益平台主要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包括交易商之间的交易和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两种。交易商之间的交易是指交易商之间按照规定,通过报价或询价方式买卖在固定收益平台挂牌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则指具有经纪业务的交易商可与其客户协议交易在固定收益平台挂牌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
【考点四】交易信息和交易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一、交易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都要发布包括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证券交易所还要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交易行为
监督《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2)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3)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4)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5)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6)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7)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8)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9)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10)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11)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12)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13)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则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1)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2)证券买卖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3)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4)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口头或书面警示。
(2)约见谈话。
(3)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4)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5)报请中国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6)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