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融资方(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人方)在将债券质押给融券方(逆回购方、买人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人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融资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融券方返回资金,融券方向融资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在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融资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人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融券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一方。
二、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制度
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实行质押库制度。融资方应在回购申报前,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提交相应的债券作质押。按照中国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用于质押的债券需要转移至专用的质押账户(即进入质押库)。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的,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三、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
证券公司营业部接受投资者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委托时,应事先向投资者提交《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提示书》,与投资者签订《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交质押券,填写“质押券提交申请表”。
营业部应对投资者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投资者进行回购交易时,应提交有效签署的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营业部收到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后,有权对投资者的回购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其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大融资额度。审查无异议的,营业部应根据投资者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资者。
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参与者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参与者包括:
(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五、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品种及交易单位
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根据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交易券种要素,公告交易券种的挂牌日、摘牌日和交易的起止日期。2002年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第六条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买断式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91天。参与者可在此区间内自由选择回购期限,回购到期时参与者必须按规定办理资金与债券的反向交割,不得展期。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交易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10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1万元。回购利率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动用质押的债券。回购到期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返还回购项下的资金,并解除质押关系。
【考点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含义及作用
一、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含义
所谓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亦称开放式回购,简称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正回购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逆回购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在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中,通过卖出一笔国债以获得对应资金,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从对方购回同笔国债的为融资方(申报时为买方);以一定数量的资金购得对应的国债,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向对方卖出对应国债的为融券方(申报时为卖方)。
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作用
买断式回购对完善市场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有利于降低利率风险,合理确定债券和资金的价格。
(2)有利于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管理。
(3)有利于债券交易方式的创新。
【考点三】债券回购交易的清算与交收
一、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1.初始清算与交收
在回购交易日,中国结算公司于当日收市后根据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相关规定,按成交金额将结算参与人当日回购成交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当日其他应收、应付资金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结算参与人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结算参与人客户或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应付款的,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资金交收义务。
2.到期清算与交收
回购交易到期清算日收市后,中国结算公司按到期购回金额将到期购回的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其到期清算当日其他应收、应付资金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结算参与人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
到期购回金额=购回价格×成交金额÷100
购回价格=100+成交年收益率×100×回购天数÷360
结算参与人客户或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应付款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资金交收义务。
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参与者的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中央结算公司为参与者提供托管、结算和信息服务。参与债券回购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将持有的债券托管于其账户。债券交易的债券结算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的中央债券簿记系统进行。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以转账方式进行。商业银行应通过其准备金存款账户和中国人民银行资金划拨清算系统进行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商业银行与其他参与者之间、其他参与者相互之间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途径由双方自行商定。
债券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收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三种。具体方式由交易双方协商选择。
见券付款,指在首次交收日完成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账户的交收方式。
券款对付,指中央结算公司和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根据回购双方发送的债券和资金结算指令,于交收日确认双方已准备用于交收的足额债券和资金后,同时完成债券质押登记(或解除债券质押关系手续)与资金划账的交收方式。
见款付券,指在到期交收日正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账户后,双方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交收方式。
交易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债券和资金的交收指令,在约定交收日应有足额的用于交收的债券和资金,不得买空或卖空。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期限是首次交收日至到期交收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收日,不含到期交收日。回购利率是正回购方支付给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融入资金的利息与融入资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计算利息的基础天数为365天。
资金清算额分首次资金清算额和到期资金清算额。
到期资金清算额=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
回购交易单位为万元,债券结算单位为万元,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回购双方应按回购成交合同约定,向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发送内容完整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回购双方在接到中央结算公司关于回购结算指令不匹配的信息反馈后,应及时沟通,并修改重发。
中央结算公司应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券托管和结算有关情况,及时为参与者提供债券托管、债券结算、本息兑付和账务查询等服务;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稽核制度,对债券账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为账户所有人保密。
三、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1.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
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业务流程如下:
(1)清算。买断式回购初始交易日(T日),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根据证券交易所成交数据按参与人清算编号对买断式回购交易、履约金与其他品种的交易进行清算,形成一个清算净额。
(2)资金交收和证券交收。资金方面,T日,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T一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进行T+0资金预交收。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内可用资金小于当日清算应付净额的,或当日清算应收净额不足抵补历史透支的,该参与人T+0预交收资金不足,其差额为待交付金额,必须在T+1日交收截止时点前补入其资金交收账户内。T+1日,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资金交收时,将结算参与人应付净额由其资金交收账户划拨至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在结算参与人已完成证券交收义务的前提下,将应收净额由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划入其资金交收账户。
2.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业务流程
对于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按成交记录完成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交收。结算参与人多笔应付、应收不作轧差处理,同一笔交易不拆分交收。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对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不提供交收担保。
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的交收时点为R+1日(R为到期日)14:00。回购到期清算日(R日)9:00~1 5:00,融资方和融券方均可通过PROP系统对当日到期的一笔或多笔买断式回购申报不履约。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接受对同一笔交易的多次申报,但以最后一次申报为准。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收到参与人发送的不履约申报后,将申报结果即时反馈给申报人。参与人可通过PROP平台实时查询申报结果。参与人申报不履约后其购回交收义务自动解除,相应的履约金不予返还。
到期购回结算业务流程如下:
(1)到期购回日(R 日)。回购到期清算日,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对参与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进行单独清算,并通过结算明细文件向参与人发送明细清算数据。R日日终,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剔除融券方已作不履约申报的交易后.按买断式回购成交顺序自前往后逐笔检查各卖出证券账户中标的国债是否足额。若足额,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将该足额标的国债进行冻结处理;若不足额,则判定该笔交易为融券方参与人违约。
(2)到期购回交收日(R+1日)。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于R+1日14:00进行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资金交收,在剔除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已作不履约申报的交易后,按买断式回购的成交顺序自前往后逐笔检查其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是否有足额资金。若足额,则完成该笔资金交收;若该资金交收账户中当前可用于交收的余额小于某笔交易的金额,则判定该笔交易为融资方违约,不进行该笔交易的资金交收。
①对融资方违约的交易,融券方应付国债义务自动解除,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对原冻结的标的国债予以解冻,解冻国债在R+2日可用。
②对于双方均履约的交易,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按每个参与人应付或应收汇总两个金额,在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进行借记或贷记处理;同时,将卖出证券账户中相应标的国债解冻,划拨至融券方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再划拨至融资方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最终代为划拨至相应买人证券账户。
(3)到期购回交收日(R+1日)日终。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当日交收完成后,通过结算明细文件向参与人发送交收明细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