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证券交易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5-11-01

   证券登记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发行人建立和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的行为。

  二、证券登记的种类

  证券登记按证券种类可以划分为股份登记、基金登记、债券登记、权证登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等,按性质可以划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等。

  【考点二】证券交易清算与交收

  一、清算、交收的定义

  清算与交收是整个证券交易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两个重要环节。清算一般有三种解释:一是指一定经济行为引起的货币资金关系应收、应付的计算,二是指公司、企业结束经营活动、收回债务、处置分配财产等行为的总和,三是银行同业往来中应收或应付差额的轧抵。

  证券交易的清算适用第一种解释,具体指在每一营业日中对每个结算参与人证券和资金的应收、应付数量或金额进行计算的处理过程。

  证券交易的交收指根据清算的结果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约的行为,一般指买方支付一定款项以获得所购证券,卖方交付一定证券以获得相应价款。交收的实质是依据清算结果实现证券与价款的收付,从而结束整个交易过程。

  清算和交收两个过程统称为结算。

  二、清算和交收的联系与区别

  1.清算与交收的联系

  从时间发生及运作的次序来看,清算是交收的基础和保证,交收是清算的后续与完成。清算结果正确才能确保交收顺利进行;而只有通过交收,才能最终完成证券或资金收付,结束整个交易过程。

  2.清算与交收的区别

  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清算是对应收、应付证券及价款的计算,其结果是确定应收、应付数量或金额,并不发生财产实际转移;交收则是根据清算结果办理证券和价款的收付,发生财产实际转移(虽然有时不是实物形式)。

  三、清算与交收的原则

  清算与交收的原则是:

  (1)净额清算原则。

  (2)共同对手方制度。

  (3)货银对付原则。

  (4)分级结算原则。

  【考点三】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结算账户的开立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结算参与人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时,应当提交结算参与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申请表、资金交收账户印鉴卡、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等材料。结算参与人同时应在中国

  结算公司预留指定收款账户,用于接收其从资金交收账户汇划的资金。指定收款账户应当是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且账户名称与结算参与人名称应当一致。

  二、资金交收账户计息

  结算备付金指资金交收账户中存放的用于资金交收的资金,因此资金交收账户也称为结算备付金账。中国结算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同业活期存款利率向结算参与人计付结算备付金利息。结算备付金和本息每季度结息一次,结息日为每季度第三个月的

  20日,应计利息记入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并滚入本金。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存款利率的,中国结算公司统一按结息日的利率计算利息,不分段计算。

  三、最低备付的含义及调整

  最低备付指结算公司为资金交收账户设定的最低备付限额,结算参与人在其账户中至少应留足该限额的资金量。最低备付可用于完成交收,但不能划出。如果用于交收,次日必须补足。

  根据各结算参与人的风险程度,中国结算公司每月为各结算参与人确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并按照各结算参与人上月证券日均买入金额和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确定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四、结算账户的撤销

  结算系统参与人无对应交易席位且已结清与中国结算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后,可申请终止在中国结算公司的结算业务,撤销结算账户。

  【考点四】结算风险及防范

  一、证券结算风险的概念

  证券结算风险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组织结算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

  二、证券结算风险的种类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包括买方不能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风险,或卖方不能履行证券交收义务的风险。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方,如果买卖中的一方不能按约定条件履约交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也要向守约一方支付其应收的证券或资金。因此,在证券公司参与交易时无须顾忌对手方信用风险的同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自身也因此集中承担了所有的对手方的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本金风险和价差风险(价差风险也称重置风险)。前者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付出证券但收不到对应款项,或者付出款项但收不到对应证券的风险。后者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取处置措施时价格发生不利变化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

  在面临资金或证券交收违约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需要垫付资金或证券给守约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旦出现流动性风险,后果将十分严重,很可能导致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转,证券市场被迫闭市。此外,由于守约方无法收到原先预期能收到的款项或证券,因此也极易引发连锁反应,波及其他金融市场。

  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硬件、软件和通讯系统发生故障,或人为操作失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管理效率低下致使结算业务中断、延误和发生偏差而引起的风险。

  4.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因为法律法规不透明、不明确或法规适用不当,导致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遭受损失的风险。

  5.结算银行风险

  结算银行破产、倒闭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放在结算银行的存款将面临无法足额收回的风险。

  三、证券结算风险的防范措施

  世界各国采用了许多措施来管理和防范结算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采用事前防范措施,强化结算参与人的资格管理。

  (2)在共同对手方制度下,通过货银对付交收机制来防范本金风险,保证证券和资金的所有权同时进行实质性交收,也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3)采取盯市制度、收取担保品来防范价差风险。

  (4)建立结算互保金和其他财务资源,防范流动性风险。

  (5)妥善选择结算银行,防范结算银行风险。

  (6)加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内部管理,完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软、硬件设施,防止操作风险。

  (7)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健全的业务规则体系,减少结算行为和结算关系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防范法律风险。

  (8)提高快速处置风险的能力,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