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涉及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法律法规《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守则》等。
二、《证券法》(2005)的有关内容
1.第171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传媒等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其他。
2.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证明自己无过错。
3.第207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20万元罚款。
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基本内容
1.第20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引用信息资料时,应当注明出处和著作权人。
2.第22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
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必须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点拨1】201 1年新大纲将两法由熟悉变成掌握,并删除了《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