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证券发行与承销的基本原则
目前我国证券发行与承销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三项:
1、核准性原则
我国目前对于各类证券的发行尚采取严格的审查标准制度(即核准制度)而非注册制度。前者,即核准制是指任何发行人发行任何证券,以及任何证券进入各种类型的交易市场都必须经过主管机关和证券监管部门的实质性审查和批准。而后者,即证券发行注册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发行证券公司的财务公开制度,它要求发行证券的公司提供关于证券发行本身以及同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并要求它们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在满足了上述条件的情况下,证券就可以公开发行。
2、公开性原则
自从美国在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确定了公开性原则以来,这一规则被各国证券法所强调,即任何类型的证券发行必须遵循公开性原则,以使得投资者对于其所购买的证券具有充分、真实、准确、完整并不受误导的了解。我国证券法规中关于公开性原则的具体表现主要体现在:招募文件必须按必要条款和必要内容编制的规则;各类证券招募文件预先披露的规则;证券发行人持续性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则;发行人和承销人对于信息披露真实性和完整性保证的规则;证券发行方式的规则,等等。
3、公平诚信原则
依照这一原则,证券发行中的欺诈行为、舞弊行为、内幕交易行为、大户操纵行为和其他一切不公平交易行为,均不具有合法效力,并应当承担违法行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