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又根据1996年2月6日发布的《关于禁止股票发行中不当行为的通知》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在争取承销项目的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迎合或鼓励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价发行股票;
(2)贬损同行;
(3)向企业允诺在股票上市后维持其股票的价格;
(4)利用行政干预;
(5)经有关当事人回扣;
(6)违反规定降低费用或者免费承销;
(7)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发行股票的企业也应按照上述规定的精神加强自律,规范发行行为,不得在发行过程中提出不合理的高溢价要求。对有上述不当行为的证券经营机构和负有责任的发行股票企业,证监会将暂停受理其发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