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一章第四节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一、监管概述
股票承销业务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证券交易所配合。中国证监会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的情况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股票承销及相关业务资料。承销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当至少妥善保存7年。

二、核准制

核准制与行政审批制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一)在选择和推荐企业方面

(二)在企业发行股票的规模上

(三)在发行审核上

(四)在股票发行定价上

(五)在股票发行方式上

三、主承销商的发行推荐办法
在证券发行核准制下,只有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才能向中国证监会推荐股票和转债的发行申请人。另一方面,中国证监会也只接受主承销商的推荐,而不接受别的机构、行政部门或个人的推荐。

四、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一) 建立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二)明确保荐期限。

保荐期间分为两个阶段,即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从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公司申请文件到完成发行上市为尽职推荐阶段。证券发行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三)确立保荐责任。

(四)引进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的监管措施。

采取“冷淡对待”的具体监管措施,即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间内不受理或不再受理其提出的推荐发行上市申请,严重的还要取消其从事保荐业务的资格。

五、中国证监会对投资银行业务的检查

(一)中国证监会的非现场检查

1.证券公司的年度报告

2.董事会报告

3.财务报表附注

4.中国证监会对承销业务的检查

(二)中国证监会的现场检查

1.机构、制度与人员的检查

2.业务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