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
1.境内证券经营机构拟取得外资股承销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申领《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重点内容,多选或综合分析题,出题角度同上)
(1)证券公司具有不少于8 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2)依照《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取得股票承销业务资格。
(3)具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权。
(4)具有能够保障涉外业务正常开展的通信设施、营业场所、设备等技术手段。
(5)具有10名以上有证券承销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熟悉国际金融业务、会计业务和相关法律的专业人员至少各1名。
(6)具有1年以上从事证券承销业务或参与承销1只以上股票的经历等。
2.我国现行法规规定,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即B股)应当委托具有承销资格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担任(主承销商)。(单选、判断)
3.境内证券经营机构拟担任B股主承销商或者境内事务协调人时,除应具备外资股承销商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重点内容,多选或综合分析题,出题角度同上)
(1)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少于12阗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2)依照《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取得主承销商资格。
(3)具有20名以上有证券承销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熟悉国际金融业务,会计业务和相关法律的专业人员至少各2名。
(4)具有参与外资股承销的经历等。
(二)证券公司的申报文件
境内征券经营机构申请取得资格证书,应当向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多选)
(1)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申请表》;
(2)机构批设机关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机构批设机关核准的公司章程;
(5)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二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
(6)法定代表人、主要负债人及主要业务人员《证券从业资格证书》或简历、专业证书等;
(7)最近二年经营证券业务情况说明;
(8)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海外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资格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拟担任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或国际协调人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重点内容,多选或综合分析题,出题角度同上)
(1)依照所在地法律可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和股票承销业务;
(2)受到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
(3)具有相当于人民币1200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或者由依照境外法律可提供担保并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相应的担保;
(4)具有2年以上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的经验,且提出申请前2年内未中断在国际市场开展证券承销业务;
(5)最近2年财务状况的各项指标符合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的风险控制要求;
(6)拥有广泛的营业网络;
(7)执行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5年以上的证券业从业经验和良好的职业信誉;
(8)最近2年中没有因严重违反有关法规受到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9)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10)具有3名以上熟悉中国证券市场以及相关的政策、法律的专业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