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第四节、转债、基金的承销和上市推荐业务资格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1.转债上市推荐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多选)

(1)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
(2)具备股票发行主承销商资格且信誉良好;
(3)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负责推荐工作的主要业务人员应当熟悉交易所章程及相关业务规则;
(5)具备条件的会员在推荐债券上市时应取得交易所上市推荐人资格;
(6)发行人应与上市推荐人签订上市推荐协议;
(7)交易所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2.转债上市推荐人的义务:(多选)

(1)确认债券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
(2)确保债券发行人的董事了解其所担负的各项责任;
(3)协助债券发行人进行债券上市申请工作;
(4)向交易所提交上市推荐书;
(5)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文件所载的资料经过核实;
(6)协助债券发行人与交易所安排债券上市;
(7)上市推荐人与发行人签订的上市推荐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8)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推荐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3.申请开办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多选)

(1) 设有专门管理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部门;
(2)有足够的熟悉开放式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
(3)有便利、有效的商业网络;
(4)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