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程序第八节、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机构投资者配售相结合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1.目前规范法人配售的文件是(《法人配售发行方式指引》)。(单选)

  2.发行公司有权选择股票发行的发行方式,发行后总股本在4亿元以下的公司亦可采用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法人配售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股票。(判断)


  3.拟采用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法人配售方式相结合发行股票的公司,须将方案报证监会核准后才可实施。(判断)


  4.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法人配售方式相结合的方式的条件与要求是:(多选、判断,重点内容)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充分考虑上市后该股票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对法人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的比例,法人配售一般不应少于50万股;

  (2)对于一般法人配售的股票,自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月后方可上市流通;

  (3)与发行公司有股权关系或为同一企业集团的法人不得参加配售;

  (4)法人不得同时参加配售和上网申购;

  (5)配售前,发行公司须向证监会出具承诺函,保证在配售过程中,不向参加配售的法人提供任何财务资料和补偿。


  5.发行人可参与对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但不应参与对—般法人投资者的选择。主承销商根据公开募集文件中规定的分配原则和方法,确定一般法人投资者。(判断,注意一般法人投资者不是由发行人选择的)


  6.证券投资基金可以比照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参加预约申购。已获配的法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不得同时参加上网申购。(判断)


  7.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时间不少于(6个月)。发行人应保证使其股票发行(1年后),可随时(流通的股票不少于公司总股本的25%),总股本在(4亿股以上的不少于15%)。(单选、判断)


  8.对法人的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的上网发行为同一次发行,须按同一价格进行。(判断)


  9.发行公司和主承销商可制定一个发行价格区间,报证监会核准,根据推介情况确定最终发行价格。如果最终发行价格在报批的价格区间之外,须报证监会重新核准。(判断)


  10.在采用法人配售和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下,发行量的确定有两种方法:

(1)开始不确定上网发行量,先配售后上网;
(2)开始确定上网发行量,配售和上网分别进行。


  11.“回拨机制”指通过向法人投资者询价并确定价格,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根据一般投资者的申购情况,最终确定对法人投资者和对一般投资者的股票分配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招股意向书中,规定(拟向法人配售的比例),同时规定(当一般投资者上网申购的超额认购倍数达到不同倍数时对法人投资者和对一般投资者相应的股票分配量)。对法人投资者的配售量最低可调减至(0股)。一般投资者上网申购超额认购倍数及股票分配比例,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充分分析市场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判断)


  12.发行量在(8000万股)以下又坚持使用法人配售发行方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必须设计并采取“回拨机制”。(单选、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