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程序第十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推介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1.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月10日)发布文件,要求新股发行公司在新股发行前,必须通过互联网采用网上图像直播和文字直播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公司推介,也可辅以现场推介。(判断、单选,网上推介是强制要求)


  2.新股发行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主承销商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出席公司推介活动,并向中国证监会书面承诺其向投资者发布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有重大遗漏。(多选、判断)


  3.新股发行公司关于进行网上直播推介活动的公告应与其招股说明书概要或招股意向书同日同报刊登,并在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同天发布。 (判断,注意同日发布要求)


  4.网上直播推介活动的公告内容至少应包括(网站名称)、(推介活动的出席人员名单)、(时间)等。推介活动不少于4个小时。(多选、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