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程序第十七节、发行回访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1.证券公司应当在发行完成当年及其后的一个会计年度发行人年度报告公布后的一个月内,对发行人进行回访,就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盈利预测实现情况)、(是否严格履行公开披露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是否与推荐函相符)等进行核查,出具回访报告。(多选、判断,注意回访时间要求以及检查的内容)

2.回访报告应当在上市公司年报或中报截止日后的一个月内报送中国证监会,并抄送上市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3.主承销商关于股票发行回访报告必备内容:(多选)

(1)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发行人资金管理情况;
(3)发行人盈利预测实现情况;
(4)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实现情况;
(5)发行人新股上市以来的二级市场走势;
(6)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7)有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8)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9)公司内核小组对回访情况的总体评价。

4.回访报告应当经证券公司内核小组确认,由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加盖公司章。(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