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程序第十六节、股票上市的安排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1.发行人在股票首次上市前应当向交易所申请并签订(股票上市协议)。(单选)


2.股票上市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多选)

(1)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上市公司章程的内容及其制定与修订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3)上市费用及其交纳方式;
(4)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
(5)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报告程序及上市公司回复交易所质询的规定;
(6)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事宜;
(7)违约责任;
(8)仲裁条款;
(9)交易所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3.发行人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七号《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编制上市公告书。(判断)


4.发行人提出上市申请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多选)

(1)上市申请书;
(2)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票发行的文件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上市申报材料;
(3)上市推荐人出具的股票上市推荐书;
(4)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全部资本的验资报告(包括实物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上市公司的证明文件);
(5)股票发行后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
(6)历次股东大会决议;
(7)股票发行后公司设立或变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上市公告书;
(9)发行人拟聘任或已聘任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人选的资料;
(1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的报告;
(11)确定公司股票挂牌简称的函;
(12)公司全部股票已托管的证明文件;
(13)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发行人向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时,其第一大股东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单选、判断)


6.上市公司申请其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多选)

(1)上市申请书;
(2)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3)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全部申报材料;
(4)配股或增发新股完成后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有实物资产配股或增发新股的,提供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上市公司的证明文件;
(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
(6)股份变动报告或上市公告书;
(7)股份登记机构对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8)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