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承销企业债券发行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企业债券发行

(一)发行人
根据国务院1993年8月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目前我国一般将非公司型企业发行的债券视为企业债券。

(二)发行资格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要求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3.具有偿债能力;
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
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发行审核
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因此,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受到国家计划发行规模的限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国家证券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发行方式
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采用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即先由某家证券经营机构同发行债券的企业签订承销协议,企业拟发行的债券由该机构承销,未销完部分按协议规定处理。此外,对于一些数额较大的企业债券,多采用组织区域性承销团承销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