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承销公司债券发行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公司债券发行

(一)发行人
《公司法》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二)发行资格
根据《公司法》第161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不得用于股票、房地产和期货买卖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还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三)发行审核
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

(四)发行方式
公司债券由证券经营机构负责承销。证券承销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发行人应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签订代销或包销协议。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公司债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的,应由承销团承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