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八节、信息披露的规范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1.持续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责任。(判断)

  2.上市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判断)

  3.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多选)

  4.上市公司应披露的公司治理有关信息包括:(多选)

(1)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
(2)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
(3)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
(4)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况;
(5)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本准则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
(6)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5.上市公司应披露的股东权益信息包括:(多选)

(1)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2)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重要事项。
(3)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