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四节、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编制和披露的要求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1.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有关部分简要披露发行人及其所属行业在(业务)、(市场竞争)和(盈利)等方面的现状及前景,并向投资者简述(相关的风险)。(多选)

  2.发行人披露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尤其要确保所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财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多选、判断)

  3.在编制上市公告书时还应遵循如下一般要求:(多选)

(1)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2)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
(3)上市公告书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4)上市公告书封面应载明发行人的名称、“上市公告书”的字样、公告日期等,可载有发行人的外文名称、徽章或其他标记、图案等;
(5)上市公告书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4.发行人可将上市公告书刊载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其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判断)

  5.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多选,其中每项的内容与股票上市公告书的要求类似)

(1)重要声明与提示;.
(2)概览;
(3)绪言;
(4)发行人概况;
(5)发行与承销;
(6)发行条款;
(7)担保事项;
(8)发行人的资信;
(9)偿债措施;
(10)财务会计资料;
(11)其他重要事项;
(12)董事会上市承诺;
(13)上市推荐人及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