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一节、募集说明书编制和披露的规定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1.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包括(发行前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公告)、(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持续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多选,信息披露要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证监发[2001)6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证监发[删1)6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等3个文件进行编制)

  2.募集说明书的有效期为(3个月),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通知之日起计算。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有效期内未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重新修订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可在特别情况下申请适当延长募集说明书的有效期限,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单选、判断)

  3.发行人应当在承销期前(2-5个工作日)内,将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1种全国性报刊上。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发行人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市公告书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1种全国性报刊上。(单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