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外资股的发行第七节、香港创业板市场的上市条件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1.香港创业板的市场特征主要是:(以增长公司为目标)、(买者风险自负的理念)、(为专业及充分了解市场的投资者而设的市场)。(多选)

  2.申请香港创业板上市时须符合的主要要求包括7个方面: (基本上市资格)、(业务披露的要求)、(财务方面的要求)、(公司管治的要求)、(首次招股的规则)、(其它规则)、(持续责任)。(多选)

  3.申请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基本上市资格包括:(多选)

  (1)公司须于下列其中一个地方注册成立:中国内地、香港、百慕大及开曼群岛;
  (2)公司必须有主营业务;
  (3)公司在上市前的24个月必须在基本相同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下运作;
  (4)公司必须委任保荐人。

  4.申请香港创业板上市的业务披露的要求包括:(多选)

(1)上市前2年的活动业务纪录;
(2)上市后2个完整财政年度的业务目标。

  5.申请香港创业板上市的财务方面的要求包括:(多选)

  (1)没有最低盈利要求;
  (2)公司可自行决定是否作出盈利预测;
  (3)申报会计师须提供公司上市前至少2年的财务报告。

  6.申请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公司管治的要求包括:(多选)

  (1)委任合格董事;
  (2)委任至少2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3)聘任1名全职合资格会计师来监督财务、会计及内部监控的事宜;
  (4)指定1名执行董事为监察主任;
  (5)成立审核委员会。

  7.申请香港创业板上市的首次招股的规则包括:(多选)

  (1)最低公众持股量为至少3000万港币及构成公司已发行股本的25%(但是若公司欲发售少于其已发行股本的25%的股份,则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0%,而该百分比须提升至最高25%来满足额外的公众需求);

  (2)公司可自行决定采用何种招股机制;

  (3)公司在招股时可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包销;

  (4)公司必须有足够的公众股东,公司在上市时其由公众持有的股份须由至少100名人士持有。

  8.申请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其它规则包括:(多选)

  (1)上市公司的董事、管理层股东及控股股东如拥有任何与上市公司业务竞争的业务,便须全面披露;

  (2)持有公司股权5%或以上并能影响公司管理层的股东有两年的售股限制期,其他持有公司股权5%或以上但并没有直接影响公司管理层的股东,有半年的售股限制期;

  (3)在上市时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必须合共持有不少于公司已发行股本的35%。

  9.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主要持续责任包括:(多选)

  (1)季度及半年业绩报告于季后的45天内公布,年报告于年结后的3个月公布。
  (2)在上市后两年内,发行人每半年要把其在上市文件中已列明的业务目标及其后的发展进度作一比较。
  (3)进行重大交易和要求披露的交易时,须及时报告并作出适当的披露。
  (4)发行人在上市后须继续聘用保荐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