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外资股的发行第八节、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发行与上市的条件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1.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包括:(多选)

  (1)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最近2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符合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4)上市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发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规定承担保荐责任;
  (5)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批准。

  2.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须向证监会提交的文件包括:(多选)

  (1)公司申请报告;
  (2)上市保荐人对公司发行上市可行性出具的分析意见及承销意向报告;
  (3)公司设立批准文件;
  (4)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境内律师事务所就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以及在最近2年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按照中国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编制和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调整的会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
  (6)凡有国有股权的公司,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
  (7)较完备的招股说明书;
  (8)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