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的上报与审批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股票发行的上报与审批
股票公开发行在我国有一套严格的核准程序。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所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一)初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与审批
为了进一步提高股票发行核准工作的透明度,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3月16日公告了修订后的《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新的核准程序取消了指标分配和行政推荐的办法,充分体现了新股发行市场化的原则,将有利于夯实上市公司这一证券市场的基石,为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修订后的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如下:
1、受理申请文件
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按规定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不予受理。同意受理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3万元。
为不断提高股票发行工作水平,主承销商在报送申请文件前,应对发行人辅导一年,并出具承诺函。
在辅导期间,主承销商应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考试。如发行人属1997年股票发行计划指标内的企业,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考试。应考人员必须 80%以上考试合格。
如发行人申请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由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推荐材料。中国证监会收到推荐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科学技术部和中国科学院对企业进行论证,科学技术部和中国科学院收到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将论证结果函告中国证监会。经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国证监会将通知该企业及其主承销商按照《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并予以优先审核。
2、初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
主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就发行人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意见,两委自收到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函告中国证监会。
3、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国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作程序开展审核工作。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4、核准发行
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
5、复议
发行申请未被核准的企业,接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中国证监会收到复议申请后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二)配股审核
配股发行的审核分为五个步骤:
1.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有关配股的决议后,须聘请中介机构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报材料,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据有关法规、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送中国证监会。
2.中国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且申报材料齐备、制作符合要求的,受理其申报材料。
3.中国证监会复审
上市公司监管部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配股的公司和主承销商反馈意见。
上市公司按要求对申报材料作出修改或补充后,由上市公司监管部对公司的配股资格提出审核意见。扣除公司修改材料和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违规嫌疑进行调查的时间,上市公司监管部的审核工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4.配股审核委员会审议
公司申报材料经上市公司监管部审核合格后,提交配股审核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将在充分讨论后以无记名方式表决。表决通过的,方可批准其配股;有疑问的,委员会将作出暂不表决的决定,由上市公司监管部将委员会的意见反馈给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要求公司继续修改、补充材料或履行有关的法律程序;表决未获通过的,由上市公司监管部以正式文件的方式通知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上市公司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通不过的,不批准其配股申请。
5.中国证监会核发批文
配股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按程序核发准予实施配股的批文。